2019年2月9日 星期六

【讀後小感】為「不道德」辯護的《百辯經濟學》

《百辯經濟學》的原書標題是「為不該辯護的那些人辯護(Denfending the Undefendable)」,所以這本書的作者正是為這群身份的人,用自由主義與市場經濟的觀點幫他們辯護。用個比較淺明的講法,本書是專門講「不道德的人」絕對不該指責。
 
當然,信奉「自由人主義(Libertarianism)」作者,還是有個道德方面的基準︰侵犯「未攻擊者」是不對的,「發動暴力」也是不對的。只要避開了這兩點,其餘的,儘管某些職業或行為,在社會主流觀點之下顯得多麼不道德,政府也絕對不該利用它的力量加以立法禁止或強加取締。
 
因此,在這種觀點之下,性交易(包括賣淫與皮條客)、吸食毒品、無照計程車司機(嗯……鬼島吵翻天的 Uber)、惡房東、投機者、奸商、資本家,全都不該加以指責或禁止,相反地,他們還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產生產具有更大的幫助。相反地,若以公權力加以禁制,最後的效果並不會更好,反而會造成更糟糕的現象︰因為經營「違法」事業將堆高交易的成本,對買賣雙方都是更惡劣的情況……
 
我大致上都能夠認同作者的觀點。特別是我這幾年來思想上的一項重大轉變,就是「基本工資法(Minimum Wage Law)」的制度,絕對不是在「照顧大眾」,恰恰相反,這是把社會底層勞工逼上絕路的一種「用鮮花鋪滿路」的惡法。只要不是「從出生到死亡」的大政府社會,也不是奴隸合法存在的社會(其實這兩者是同義的……),會因為「基本工資」而受到影響的,正是個人的工資率較低的一群勞工。當國家以強制性的立法方式成立之後,只要全都的雇主方仍未收歸國有,則民間雇主當然不可能雇用「工資率」不足「法定最低工資」的勞工——這不正好是要迫害底層勞工嗎?作者雖然欲言又止,但他作了番明喻,最推動基本工資入法的,應該是收入遠遠超過此一底線的工會,好讓他們的工作不會受到底層與新進人員的威脅!
 
此外,作者也提了近年鬼島流行的一個莫名詞彙︰(勞工的)工作權。所謂的「工作」並不是一種可以擁有的東西,而是雇主與勞工的一種契約關係︰勞工以自身的勞力向雇主換取酬勞。只要提到勞工的「工作權」可以被擁有,邏輯上便是一種「所有權(ownership)」的關係,也就是雇主必須保障員工能夠擁有這份工作。呃,如果是奴隸工人,或許還說得過去;但現代的社會,刻意地創造出「工作權」這個名詞,彷彿回到了無產階級專政的年代。——以作者身處的年代,我大概可以想像當年的經濟學者對工會有多麼地厭惡了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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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使我大部分認同作者的想法,不過我還是對本書的某些主題並不讚同。一是「詆毀者與誹謗者」,一是「偽造貨幣者」,再一是「亂丟垃圾者」。
 
本書第三部〈言論自由〉中的「詆毀者與誹謗者」的討論。作者的觀點中,認為若沒有「禁止不實誹謗」的法律,個人的榮譽將更有保障。因為在法律的禁止作用之下出現某種某面評論,則大眾會有「散布者干冒犯法之虞所說的言論,必有可信之處」的心態。若是允許誹謗和詆毀,那麼民眾便不會如此輕易地遭受矇騙,所以更能保障個人的榮譽。
 
若我是在本書剛出版的在 1991 年讀到這段,或許我還會同意作者的想法。但現在已經是「社群網路已是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」的 2016 年了,經過這幾年來的大規模實驗之後,我們發現上一段中所說的現象,完全不能成立。舉鬼島為例,從當年的跆拳道失格事件、拆政府事件、頂○油品事件、到後來的大腸花事件,我們發現,在各種情報資訊統統都能自由流傳的條件之下,「某些資訊」就是能夠比其它資訊流傳得更快更廣,即使多年後證明是嚴重錯誤的。這種經過百花齊放「自由市場」篩選之下的公眾資訊,真的能更保障到個人或組織團體的名譽嗎?
 
一般說來,我是傾向於相信自由市場經濟與小政府思想的。但在許多真實的層面上,我卻又更加信奉演化心理學。只要經濟學和心理學嚴重抵觸,看似銳不可當的經濟學是無效的——或者說,經濟學也必須將心理學給納入它的討論範疇,讓經濟學成為一種跨領域的學霸科目吧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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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「偽造貨幣者」的辯護,我一開始便花了很長的心力想搞通當中的論述,後來才終於曉得作者的想法︰1. 只有黃金才是真正的貨幣;2. 政府發行通貨是對人民財富的掠奪;3. 所以偽造貨幣者是反抗這種掠奪行為的英雄。由於自己對於「金本位」的雜書,也曾經非系統地讀過一些。所以我個人雖然不能完全指出作者的論述為錯,但現代社會的經濟也絕不可能在金本位主義者所幻想的基礎上成立。無論是政府發行的劣質通貨,或者如作者所期盼的「真實黃金貨幣」,它們都是不能吃、不能用的玩意兒。與其說它們是「金錢」,不如說它們是我們人類集體構建出來的「財貨信用」,所用的到人類認知功能是與「宗教信仰」完全相同。因此,我並不同意作者這種「抵抗不正義者,便是英雄」的思路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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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「亂丟垃圾者」的正面評價,我看不太懂作者的論述。確實,只有在公共場所的垃圾才算垃圾,而公共場所的管制則是由政府強力來加以實施(即亂丟垃圾者加以罰款)。作者以「棒球場亂丟垃圾,有專人加以清潔處理、而買票入處的觀眾同時也付了清潔費」的例子,認為只要一切交由市場處理即可,政府無需代勞。姑且不論亂丟垃圾所造成的污染是否違反了他「不能侵犯別人」的原則,但與上一段的情況相同,這種只要和政府作對就有其價值的想法,我個人並不能認同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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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如何,在輿論市場永遠充滿了道德正義的呼聲,偶爾思考一下這些「不道德」的觀點,應該是一件很值得大家腦力激盪的事。
2016.9.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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